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申领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配备满足餐厨垃圾收运需求的专用收集容器;

(五)配备满足餐厨垃圾收运需求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六)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