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申领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验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监测与保护、计量统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六)有可行的废液、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