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将取得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