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时,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不得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