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和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专职从事家属委员会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离开家属委员会工作岗位后无固定收入的,所属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