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在新建居民居住区或者进行老居住区改造时,必须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居住区规划。因需要拆迁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时,拆迁单位应当及时为其解决办公用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