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在新建居民居住区或者进行老居住区改造时,必须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居住区规划。

因需要拆迁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时,拆迁单位应当及时为其解决办公用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