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来源和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经居民会议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