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18In force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来源和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经居民会议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