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工商、卫生、城建、房管、金融等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应当给予支持,并在场地、资金和办理证照等方面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