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工商、卫生、城建、房管、金融等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应当给予支持,并在场地、资金和办理证照等方面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