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商务、公安等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