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及时答复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协调和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