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和违法企业名单,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等环境信息。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内容、申请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