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予以支持。

社会组织申请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污染损害取证等方面协助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