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四章 公众参与的保障和促进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