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