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四章 公众参与的保障和促进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咨询、培训服务、法律援助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