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四章 公众参与的保障和促进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经费,用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