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环境教育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