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