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四章 公众参与的保障和促进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教育、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众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推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事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