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三章 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第二十七条有效公众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