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公开与获取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发布信息公告:(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或者规划实施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二)公开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三)在直接受到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居住地的公告栏、出入口等地方张贴公告,或者召开信息公告会议;(四)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