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公开与获取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调查了解舆情,对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环境信息及时予以澄清,并适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