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公开与获取第十五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建立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有关环境信息。鼓励重点排污单位采取在其网站以及厂区出入口设置显示屏、展板等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