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重点排污单位以外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成份、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