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公开与获取第十四条有效鼓励重点排污单位以外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成份、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