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如实公开以下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三)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
(四)环境保护投资、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六)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
(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
(八)环境保护税的缴纳、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对职工进行的环境保护培训状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法向公众公布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