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