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工作体系和相关制度,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