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以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提高救助能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