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等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