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