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