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