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根据全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标准和办法定期开展红色文化遗址调查认定工作,并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档案。

鼓励运用信息技术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遗址档案。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