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