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红色文化遗址调查、保护、修缮、利用和宣传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