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址,是指下列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雕塑、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

(四)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其他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