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向公众开放。红色文化资源丰富的县(区)应当建设红色文化博物馆或者展示馆。鼓励利用红色文化遗址举办陈列、展览,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