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预留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和空间。

预留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坏、占用、改变其用途。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