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预留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和空间。预留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坏、占用、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