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集中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集中供热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档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中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