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建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换热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避免噪声扰民。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