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集中供热工作。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