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相适应的供热安全保障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装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等。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及时处理热用户报修诉求和紧急抢修事故。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