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均可以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