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热企业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设置公开的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