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章 价格与热费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企业不承担室内温度不达标准责任,不予退还热费: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