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向供热企业反映或者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反映或者投诉起二十四小时内组织进行测温,四十八小时内处理解决,并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

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准,供热企业当年无法处理解决的,按照相应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温度不达标准原因属于热源企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先行退还热费,再向热源企业追偿。

供热温度测量以及热费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