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热费由供热企业向热用户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企业向产权人收取。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缴纳热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费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暂缓供热、限热等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热用户拒不缴纳热费及违约金的,供热企业可以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停止供热。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