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

已经安装分户计量装置且达到计量收费条件的,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

特殊层高建筑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