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采暖期需要办理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在当年九月底前,到供热企业办理相应手续。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热合同并收取相应热费,在供热设施试运行前,采取暂停用热措施或者完成供热设施恢复。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热用户要求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热的,由热用户自行或者委托供热企业进行隔断或者恢复处理,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