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未经供热企业同意,热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私自锁闭楼道、管道井等公共区域,阻碍供热企业工作人员检查、维护、抢修供热设施;(三)私自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热交换装置,私自扩大用热面积或者私接入网;(四)私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用水;(五)私自改变采暖方式和用热性质;(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