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本市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下一年3月31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温变化情况,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供热期作出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