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下一年3月31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温变化情况,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供热期作出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